“計量校準的‘計’其意一是核算:計時、計量(liàng);二是測量或核算度數、時間、溫度等的儀器:晴雨計、濕度計。‘量’作為量(liáng,動詞)時,其意一是確定、計測東西的多少、長短、高低、深淺、遠近等的器具:量具、量杯、量筒、量角器;二是用計測器具或其他作為標準的東西確定、計測:計量、測量、量度、量體溫、度量衡;‘量’作為量(liàng,名詞)時,其意一是數的多少:數量、質量;二是古時計量物體多少的容器,如斗、斛之類。說 ‘計量’,首先應當從‘度量衡’說起……”在9月1日2014年全國“質量月”啟動儀式系列專題講座之一“計量——國家發展質量的戰略基礎”上,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院長方向從計量的本質特性出發,計量中心,結合源遠流長的度量衡歷史,深入淺出地闡述計量概念。這一別開生面的開場,如一縷清風撲面而來,使全場原本稍顯沉悶的學術氣氛頓時活躍起來,滁州計量,廣大聽眾為之振奮。
當前有了“校準”這個術語后,一般針對在用測量設備的測量活動就不再使用“測試”而使用“校準”了。如果是對制造過程中的測量設備進行測量,仍應使用“測試”、“檢驗”,不使用“校準”。自制的專用量具在制造過程中應該出具檢測報告而不是校準證書,一旦投入使用,從首1次計量確認起,儀器計量,包括今后的定期計量確認,均應出具“校準報告”,由計量確認人員根據校準結果和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相比較的結果進行計量確認,出具計量確認標識。
實際上許多接受了校準服務的組織,仍沿用計量檢定的思維觀念,要求對被校準的計量器具符合性進行判定。由于校準是一種面向任務的量值溯源活動,是在具有一定測量不確定度條件下得到的校準結果,并且校準所依據的技術文件上可能沒有相關性能指標的說明,即使有也可能因為實際校準活動中所產生的測量結果不確定度已經不能支持對校準結果的符合性判定,儀器計量校準,因此,簡單地參考計量檢定方式要求計量校準也提供符合性判定,所得出的判定結論可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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